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将国际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直属海事局,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辖区内国际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签发“符合证明”等相关证书;将国内航运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营口、烟台、连云港、厦门、汕头、湛江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所属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由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及申请审核发证的国内航行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SMC)等相关证书。
不再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将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及其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管辖范围如下: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省辖区内公司及船舶;浙江海事局负责浙江省辖区内公司及船舶;长江海事局负责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及长江沿线其它省份辖区内公司及船舶。对于公司所在地有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由该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于公司所在地无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上述相关直属海事局按照就近的原则明确有关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工作。
对于所属辖区不明的航运公司、船舶,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的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各航运公司不负责审核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但需为审核员提供适合开展审核工作的场所。
对于在公司审核时被选取为代表船的国内航行船舶,如其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SMC,则应在公司取得相应证书后,由所在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向其签发S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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