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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
新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施行

据长江海事局消息: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影响,进一步规范船员违法记分工作,自201611日起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印发的旧版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新《办法》规定,船员因违法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后,宜当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回炉培训。长江海事部门将会在接收到报名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船员组织免费培训。

新《办法》分别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两个方面,明确了110种船员违法行为,其中海上违法行为54条,内河违法行为56条。明确规定所有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游艇操作人员均适用新的记分办法,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实施该项工作。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即自每年11日始至1231日止。满分15分,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分为五种:15分、8分、4分、2分、1分。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值得注意的是,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海事部门将对船员适任证书予以扣留,同时该船员须参加为期5日的培训考试,直至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船工作。

据了解,需参加法规培训的船员,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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