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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地方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业务及相关机构设置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交人教发〔2015145号)要求,我局决定停止委托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相关工作。为确保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中心不再承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员管理等相关工作,以前相关文件明确的应由审核中心承担的职责全部由部海事局统一承担。

 二、由审核中心承担的对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织(协调审核时间、调派审核员、代表船审核等)、实施等工作暂全部改由辖区直属海事局负责。对于申请材料、审核方案及审核材料的初审、上报等工作,请各直属海事局仍按现行做法和流程进行;暂不对地方海事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业务工作模式进行调整,请有关地方海事局仍按现行做法和流程进行。

 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不再向航运公司(包括国际及国内航运公司,下同)收取包括审核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各航运公司不再负责审核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但需为审核员提供适合开展审核工作的场所。各局应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行政执法行为的后勤保障工作,为审核员提供工作便利,按照标准报销审核员的差旅费。同时,审核中心不再向审核员发放审核补助。

 四、各局在安排审核组时原则上仅调派本局辖区内在岗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员;确需从外辖区调派审核员时,应联系部海事局予以协调。

 五、对于在双证公司审核时被选取为代表船的国内航行船舶,如其审核后需由海事部门发放安全管理证书(SMC),则应待公司经部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后,由辖区直属海事局负责向其签发SMC

 上述事项自201511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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