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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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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休息时间问题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均有船舶在印度、澳大利亚等港口因海员休息时间缺陷被滞留,特别是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巴黎备忘录被滞留的船舶中共有22项滞留缺陷涉及工作和休息时间。今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全球最有影响力的两大PSC备忘录组织PARIS MOU和TOKYO MOU将同时开展海员休息时间的PSC集中大检查,然而目前对休息时间要求的理解各方仍存在不同认识,有待厘清,以便于海员正确记录休息时间及避免被PSC滞留。
 
对“任何24小时”的探讨
 
    目前两大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后称STCW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称MLC公约),对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为:“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一种观点认为将“任何24小时”固定为某一时段,如巴拿马主管当局以立法的方式定义“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则对于值班安排通常为0400-0800和1600-2000时的大副值班班组,如将除值班职责以外3小时的其他SMS和ISPS工作安排在0800-1000时,则休息时间会被分成3段0000-0400、1100-1600、2000-2400时,且没有一段超过6小时,同样导致不符合公约要求。
    而巴黎和东京备忘录PSC内部检查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显然这种解释对上述香港旗和巴拿马旗是不利的。反而对未给出任何解释的船旗国如中国旗和新加坡旗更有利,对于休息时间为0000-0500、0900-1900时只要将“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设定为0000时开始(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始)计算,则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为0000-0500、0900-1900时5+10=15小时,满足公约要求;对于值班安排通常为0400-0800和1600-2000时的大副值班班组,除值班职责以外的工作安排在0800-1000时,只要将“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设定为0400时开始(一段休息时间的结束)计算,则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为1100-1600、2000-0400时5+8=13小时,同样满足公约要求。
    因此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将“任何24小时”解释为:“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为避免PSC滞留,若船旗国无明确要求,如中国旗、新加坡旗,通常的二副、三副值班班组和其他无值班职责的海员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确定为从0000时开始,即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可按常规确定为0000时;而对于大副值班班组可以将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确定为0400时开始,即任何24小时界定为0400-0400时,对于具有值班职责海员的其他SMS和ISPS的非值班职责通常应安排在日间并与值班时间相连续,以确保“夜间”的休息时间能用于睡眠而不被中断,如大副值班班组可将非值班职责安排在0800-1000时,或安排在1300-1500时,确保2000-0400时8小时时段不被打断得到很好的睡眠和休息,另1段为1100-1600或0800-1300时。 对于香港旗,虽然DMLC PARTI导则中的解释“任何24小时为可从一天中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不合理,但并未写入正式发布的DMLC PARTI中,仍可按上述操作,但建议船东或管理公司能以书面形式报告香港海事处并保留书面报告和回复函(如有)则更合理,也可提醒主管当局在正式MLC立法时能更合理的规定或解释。对于巴拿马旗如按其立法的定义“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则对于通常大副值班班组的非值班职责可安排在2000-2400时之间,而确保0800-1600时8小时时段得到良好的睡眠和休息,另1段为0000-0400时。当然这样的安排会打破常规的生物钟,对得到良好的睡眠存在不合理,如船东或管理公司能以书面形式报告巴拿马主管当局并得到回复,则可按回复要求合理安排休息。对于新加坡旗,如已将2段以外的休息时间计入了总的休息时间,则在PSC检查时可出示DMLC PART I并作好解释工作。

对另一模糊集的建议

    MLC公约对休息时间定义为“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针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普遍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此处的“休息时间”是指“最短休息时间(即10小时)”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新加坡DMLC PART I:“Theminimum hours of rest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则对于休息时间为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1100(4小时)、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2400(6小时),该海员每天总的休息时间可记录为16小时,若按此持续7天,则7天总的休息时间为112小时,满足公约要求,但会导致不符合PSC检查导则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休息时间”是指“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中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则对于上述情况如每天总的休息时间记录为16小时,则24小时的休息时间被分为8段,不符合公约要求;但若每天总的休息时间只记录为10小时,最长2段以外视作短暂的休息,则仍应视为满足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2段的要求,但若按此持续7天,则7天总的休息时间仅为70小时,如无船旗国允许的例外,仍存在不符合公约“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的要求。  
    因此为避免PSC滞留,应将“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理解为“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超过两段,同时为缓解工作疲劳、提高工作效率,应鼓励工作期间给予海员更多短暂的休息,即只要2段以外的休息时间被视作短暂休息,并未计入总的休息时间,则不应判定为不符合公约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的要求”,与PSC检查导则相吻合。
 
公约要求的延伸和提示
 
    对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应按PSC检查导则理解为:“7天应为任意连续7天,如将7天理解为一整个工作周,如一定为从一个周日到下一个周日,则理解错误”。因此为正确记录避免被PSC滞留,海员在评估当天的任何7天时只要加上前面的6天,以此类推,即每个月的1日应加上上个月的最后6天的休息时间,以此类推每天评估往前7天总的休息时间是否不少于77小时即可。
    船长应监控每个海员是否如实且及时记录其休息时间。鉴于休息时间记录是评估海员疲劳和是否符合公约要求的有效措施,PSCO一旦怀疑记录不真实,必将扩大检查,甚至针对重复发生或不真实记录被开出ISM的滞留缺陷,如2010年7月至9月,连续3艘船舶在澳大利亚被开出:“SMS不能确保正确记录值班海员的休息时间,船长不能按照STCW保证值班船员的休息时间”的缺陷而被滞留。船长在开航前还应关注其首次值班和随后值班班次的值班海员是否得到充分的休息并适于值班。一旦出现不满足要求的情况,船长可对值班海员随时做出调整,并将此种调整记录在航海日志或航次计划中。
    船长应牢记其有权因任何安全原因,中断或终止海员的休息时间。如为船舶、人员、货物安全或救助原因直至恢复正常情况,或为国家或国际规则规定的定期训练如消防或弃船,以最低限度减少打扰休息时间和不至于疲劳的方式,或由于环境或安全因素或其他开航时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推迟或避免的必要操作。因此海员休息时间记录存在不满足公约要求的情况,是正常和真实的,特别是短航线船舶,此时只要在休息时间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其中原因,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应给中断休息的海员予足够的休息补偿并在休息时间记录中注明补休时间,根据两大MOU的PSC检查导则,总的休息时间只计算最长2段,为此补休时间的安排应尽可能与随后的最长2段休息时间中的任何1段相连续。
    船东、管理公司、所有船员尤其是船长和实际安排工作的部门长应充分认识到海员的疲劳可能会导致船舶和人员安全事故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还应认识到公约对休息时间的要求仅是最低要求,满足公约要求并不意味着不会导致疲劳。并应加强在防止和缓解疲劳措施方面的培训,使船员掌握一些基本的防止或缓解疲劳的措施,具体可参考MSC/Circ.1014疲劳缓解和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海员一旦感觉疲劳不适于值班,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及时调整值班安排,并将此种调整记录在航海日志或航次计划中备查。如果船长经常要为如何安排值班以符合公约对休息时间的要求而费神,则应评估值班海员是否已存在疲劳,并通过SMS体系船长复查程序,建议公司增加配员等。

来源——中国海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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