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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朋友,无证驾驶机动船的代价你正确认识了吗?

  试问航运界,

 

  哪种驾驶方式最没技术含量?定是无证驾驶!

 

  哪种驾驶方式最不受人欢迎?也是无证驾驶!!

 

  哪种驾驶方式违法代价不一般?还是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机动船一经查处将,代价只有罚款?NO!小编通过下面两则案例,帮助大家正确认识无证驾驶机动船的违法代价。

 

  【典型案例1】

 

  2014年4月11日晚,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甬江口镇海七里峙锚地海域开展运砂船检查时,发现正在该海域航行的机动船舶“A”轮船长王XX未持有任何海事部门签发的适任书。

 

  经进一步调查,王XX在未取得任何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自2014年2月7日起无证驾驶约15个航次,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海事部门依法及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过深入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拘留 14天的处罚。

 

  【典型案例2】

 

  2016年5月31日1000时,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梅山梅东浅滩附近水域对锚泊的"B"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船员林XX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在该轮上担任驾驶员职务。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林XX自2016年2月17日因未经培训擅自上船服务被海事行政处罚之后,一直未纠正该违章,无证驾驶时间长,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同样,海事部门依法及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过深入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拘留 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船员朋友们可能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比较熟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陌生,小编在此专门给大家普及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根据该条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情节严重的要被处以拘留。“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无证驾驶和长时间无证驾驶两种情形,如果因无证驾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引起司法移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者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自沉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海事部门对此类违章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近年来,随着执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的日趋成熟,对无证驾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今后,无证驾驶人员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有可能被治安拘留!

 

  执法和守法都是为了安全,打击无证驾驶绝不心慈手软,拒绝无证驾驶绝不心存侥幸,船员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水上交通环境,珍惜生命,远离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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