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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的共同海损规则来了
       上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纽约大会上通过了被称为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新共同海损规则。船东方面对新的规则表示满意,因为新规则保留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些实际的更改来解决保险人的忧虑。这套新的规则是在满足船东和货主以及保险人的要求前提下,经过四年的冗长修改工作而成。
 
  国际航运公会(ICS)代表船东参与了规则的修改工作,并与BIMCO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保持了密切沟通。而国际海事保险联盟(IUMI)则代表保险业界参与了规则的修改。
 
  根据各方的约定,新规则的起草工作将以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基础(2009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文本未能被船东代表所接受)。由于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可能在救助中引用劳氏公开格式(LOF)而产生高昂理算费用和冗长的理算过程等原因,船东及货物保险人强烈要求进行修改。为此,2012年起国际海事委员会开始着手进行规则的修改工作,船东代表同意与保险人代表,即国际海事保险联盟(IUMI)一起参与修改工作,前提是规则的基本原则不作更改。
 
  此次修改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各利益方在大会召开前的预先修订会议上几乎在各方面均达成了共识。
 
  与1994年规则相比,2016年规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规则六(救助报酬):救助费用将会包含在共同海损费用之中。但理算师将会根据特定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共同海损理算。
 
  ——规则十和十一(佣金和利息):规则十废除了船东承担2%佣金费用的规定。作为补偿,对共同海损预先支出利率(规则十一)将按照十二个月Ice同业拆息利率计算。
 
  ——新的规定引入措施,提高共同海损的效率和过程,这些措施包括:允许理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将低价值货物排除在共同理算之外,以及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的信息,理算公司可直接开始共同海损估值和补贴程序。
 
  此外,国际海事委员会还通过了《共同海损指南》,该《指南》包括为处理一般案件提供协助以及提供一般背景资料、认可的最佳实践方式和程序介绍等。《指南》中明确说明指南本身并不构成《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指南》被认为有助于提高理算师运用某些规则时的权利以及强调理算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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