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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轮机日志记载相关规定

注:适用于中国籍机动船舶。

01一般要求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02记载规定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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