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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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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的权力

船长为保障安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可以独立行使下列权力:

01. 航次计划的决定权。船舶的航次计划由船长决定,包括变更计划。船舶内部因素、外部环境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船长有权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02.对公司违法或不当指令的拒绝执行权。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指令,如果违法,或者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船长有权拒绝执行。

03.对引航员的监督权。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船长应认真监督引航操纵指令,如果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对船舶航行安全或水域环境构成威胁,有权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04.撤离船舶、弃船的决定权。撤离船舶是船上全部人员从船上撤离,是临时性的避险措施。船长决定撤离船舶的前提条件是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虽然船舶遇险,但险情并不危及或不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船长也不能轻易做出撤离决定。弃船是放弃船舶,是不可逆的处置措施,对船舶所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船长决定弃船的前提条件是船舶可能沉没、毁灭。船舶沉没、毁灭的可能性,不是主观上臆想的,而是客观上面临的;不是或可幸免的,而是不可避免的。船长在做出弃船决定前应当尽可能报告船舶所有人,听取船舶所有人的意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该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05.责令不称职船员离岗权。船员由于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质量与绩效、违章与事故、责任感、身心状态等原因,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好本岗位的职责和义务,船长有权责令该不称职的船员离开当前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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