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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灯具的安全使用

一、航行灯,又称“号灯”。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航行灯用于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1.桅灯:白光,装于前桅及后桅的前方,当船长小于45.75米时,只在主桅上设桅灯。当有前、后  桅灯时,两具桅灯前后相距不小于13.71米,高低相距不小于4.57米。最低一盏桅灯必须高出  水面6.1米。灯光向前照射,水平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右各112.5°。

2. 左舷灯:红光,装于左舷舷侧。灯光向左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舷112.5°。

3.右舷灯:绿光,装于右舷舷侧。灯光向右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右舷112.5°。红、绿舷灯一般安装在驾驶甲板两侧舷边。舷灯内侧有一道向前伸出0.91米的挡板。

4.尾灯:白光,装在后桅或上层建筑或尾旗杆的后方。灯光向尾照射,照射角度自尾向左右各67.5°

上述四种航行灯在玻璃罩外面部装有一道弧形遮板以使各自的水平照射角度符合规定。在小型船舶上一般是一座灯具一盏灯。现代较大的船舶则采用两盏灯联装的航行灯,一旦一盏灯损坏,另一盏备用灯可以马上启明。

5.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环照。

二、 信号灯,全都为360°环照,安装在雷达桅两侧或独立的信号灯杆两侧,有白光、红光和绿光,用于表示船舶的作业状态。在白天用于表示船舶作业状态则是升挂一定的悬挂体,悬挂体有黑色和红色圆球、黑色和白色的正四棱锥体以及由两个顶点对置的圆锥体结合成的黑色悬挂体,圆的直径和棱锥的边长均为0.616米。若同时升挂两个悬挂体,它们之间的距离应为1.83米。船舶夜航时开启桅灯、尾灯及舷灯。有拖带时,开启两盏桅灯以及尾灯及舷灯。若拖带长度超过183米时,则要开启3盏桅灯。锚泊时,关闭航行灯而开启锚灯。搁浅时,在开启锚灯同时再开启两盏红信号灯。若是白天,则升挂三个黑球。船舶失控时,在夜间应开启航行灯并同时开启两盏红信号灯,白天则悬挂两个黑球。拖网渔船作业时,在夜间,除开启航行灯外还开启一白一绿信号灯;在白天是悬挂黑色双锥体。

三、 闪光信号灯

船舶与陆岸或其它的船舶进行通讯联络可以采用无线电报、高频无线电话、悬挂信号旗以及手旗通讯等方法,在夜间还可以用长短的灯光来“通话”。 国际通用的莫尔斯电码以“·一”表示字母“A”,以“一…”表示字母“B”,……以长短的灯光组合便能表示各个字母,从而组成语句或代号。用来发出莫尔斯 信号灯光的常用灯具有两种:

1.莫尔斯信号灯,白光,360°环照。在桅杆上悬挂信号旗的横桁左右两端各设置一盏。

2.闪光信号灯,一般在罗经甲板左右两侧各装一盏,灯具装在一个能俯仰和旋转的底座上。灯具前盖是一个百叶窗,由手柄控制百叶窗的开闭。开启百叶窗,灯光透出。百叶窗开启时间的长短就是灯光明亮的长短。

四、探照灯,又称“搜索灯”,是一种聚光灯。常装于驾驶室两侧。

五、 投光灯,也称“强光灯”。用于甲板上的工作区域照明。投光灯布置在下列部位:首锚机后面2盏,装置在前桅的前方。尾甲板系泊作业区2~4盏,装置在上层建筑后端。吊杆或起货设备的起重柱和电动液压式起重机的吊臂下方。救生艇吊艇架的两侧,投放气胀式救生筏的工作区以及舷梯或舷边出入口的上方等。

六、舱顶灯,白光。船上舱室外走道处的顶棚上都装有防水型舱顶灯,有长方形及圆形两种,它们都带有防护罩,以防止灯罩被风浪击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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